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壹、《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認可可靠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
4、 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的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認可以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合法載體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認可電子數據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合法地位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視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