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的常見陷阱:
1.打欠條的時候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父子向朋友借款20萬元,並打借條,約定壹年後償還欠款及利息。不料,王父子在簽借條時耍了壹個花招,故意把寫成了。張宗祥當時沒有註意。還款期過後,張宗祥找到兩個人催要貸款,但他們拒絕歸還貸款,理由是貸款的名字不是張宗祥。無奈之下,將王父子訴至法院。雖然法院支持了張的訴訟請求,但他也為自己在接受貸款時的粗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2.親自寫借條。
案例:王向張借款10000元。當張某讓王某寫借條時,王某稱自己到外面找紙筆寫借條,離開了現場,很快就回來了。他把借條給了張某,張某看借條金額無誤,就給了王。後張索要錢財,王拒不接受。張某無奈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筆跡進行鑒定,確認借條並非王所寫。經法院核實,王承認借條屬實,借條是他人模仿自己筆跡所寫。
3.將“借用”改為“接收”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並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借款7000元”。孫起訴至法院後,李在答辯中稱,孫的收據欠他7000元。因為孫給他寫了借條,他就給孫寫了收條。同樣,“收條,今天收了某某元。”
4.財產不分割
案例:鄭送給錢壹批麻油。在開具收據時,鄭寫道:“今天欠的壹個香油錢毛重800元。”這種偷“金”換元的做法,讓價值差了10多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