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據規則,壹般情況下,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復印件之所以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在於原件持有人出於各種原因既不出示原件,也不否認復印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終會導致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但如果復印件經過追認,即加蓋公章,或者合同雙方簽字,則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是在合同關系的達成中,也往往會有很多份合同,有的是復制的,有的是重復的。只要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合同就生效。
打印的公章和電子印章不壹樣。電子印章的基本特征是:
1.整個使用過程不涉及證書、CA等新概念,電子簽名技術完全隱藏在電子印章的背後,人們只需憑日常經驗即可使用,無需學習和理解這些高難度的技術和概念。
2.確保印章成為簽名的有效表達。即只有采用電子簽名技術驗證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印章才能正常顯示。這樣,我們不僅需要使用電子簽名技術來保護文本數據,還需要保護印章,防止不法分子盜用後在非法和電子文檔上顯示合法印章,從而混淆是非。
3.壹個物理印章只能對應壹個電子印章。這壹方面符合人們的日常使用習慣,另壹方面也讓領導從日常經驗中知道,總有幾個章要管,避免失控印章滿天飛的情況。
4.必須采用數字紙技術(CEB技術、CEBX技術、PDF技術或SEP技術)才能使帶有電子印章的電子文檔具有與紙質文檔相同的外觀和其他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