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票據上簽章者負擔票據責任,凡沒有在票據上簽章的可以不承擔票據責任,基於簽章在票據上的地位,各國都在票據法中對票據簽章作了詳盡的規定。圍繞票據簽章所制定的法律規範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同作用,形成了票據簽章的基本規則。根據我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我國票據簽章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1.依照《票據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票據簽章的方式分為三種:①簽名。指行為人親自在票據上書寫自己的姓名或名稱,是票據簽章最原始的方式。從本來意義上說,只有手書簽名,才能充分體現票據簽章應有的法律意義。②蓋章。蓋章是簽名的變通方式,指票據行為人依自己的意誌,通過在票據上加蓋自己的印章,從而完成票據簽章。同手書簽名相比,蓋章具有對照識別簡便易行、外觀形式固定的特點,但由於蓋章不需絕對由行為人親自進行,可能出現行為人的印章被盜用而令其承擔票據責任的情形,所以對於蓋章這壹方式,行為人應謹慎對待。③簽名加蓋章。是指在進行手書簽名的同時,再行加蓋印章,是壹種雙重的票據簽章方式。雖然簽名加蓋章的方式與單獨簽名或單獨蓋章具有完全同壹的效力,但因行為人采取了“雙重保險”的做法,因而在加強票據信用的基礎上能促進票據的流通。
2.票據上的簽名應為該當事人的本名。依照法律規定,對自然人而言,本名指戶籍或身份證上的名字;對法人或其他單位、團體而言,則應為其在工商登記註冊中的企業名稱或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3.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票據簽章可以適用代理制度,但考慮到票據簽章的特殊性,在代理中僅承認顯名代理,即需要公開被代理人的身份。而且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對於沒有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自負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簽章規則。在市場經濟活躍的今天,商事活動的主體多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因此《票據法》根據法人參與經濟活動的特點(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自然人實施民商事行為),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此基礎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還根據票據的不同類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5.票據簽章獨立原則。票據簽章作為各個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沾染了票據行為獨立性的色彩。《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法第6條)。“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簽章獨立原則,維系了票據行為的本質特征,保證了票據的流通,降低了持票人的審查註意義務。
總體上講,我國的票據簽章規則體系,基本上立足於我國票據市場現狀,借鑒吸收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和經驗,具有經濟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尤其在我國票據誕生之初,對於穩定金融秩序,保護票據穩步而科學地發展,從而保證剛剛建立地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作為票據立法中最基本的內容,與其他票據法規***同努力,使80年代初起步的中國票據市場經過二十來年的歷程已初具規模,其規模、業務都得到了壹定的發展。但我們在肯定票據簽章體系進步性的同時,更應該以辨證批判地眼光來看待這壹體系,發現其不足之處,進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