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移交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應當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移交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應當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