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印是壹種簽名印章,是根據主人親筆所刻。本人持有並使用本人簽名,表明當事人真實意思,與本人簽名具有同等效力。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法判斷簽名是本人所用,且簽名人本人因喪失意誌而無法確認,或者無法從其他證據判斷簽名人的明確授權和意思表示,僅通過簽名的方式不足以代表簽名人的真實意思,簽名後的文件不具有簽名效力。
比如股東大會是否實際召開,股東是否參加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需要結合股東大會決議的形成過程(如股東討論的內容或股東大會決議的簽署等)。
確認股東簽字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擬處置的權益是否符合其民事行為能力,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可以不召開會議等。,並不是簡單地根據決議文件上簽字人的親筆簽名來確定簽字人的真實有效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