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初始章程 1.初始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如果某壹個“股東”未簽字,則意味著其並無發起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除非該股東事後予以追認,否則章程對其不發生效力。 2.公司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時,要對股東簽名進行形式審查。 3.如果壹個“股東”未簽字,屬於明顯的形式上的瑕疵;此時仍然予以註冊,公司登記機關屬於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存在過錯。此時,該“股東”可以要求撤銷公司登記。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還可以要求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賠償。 4.如果“股東”只是被他人冒名簽字了,這個壹般通過形式審查無法判斷出來,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登記註冊後,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人可以要求塗銷股東登記,但登記機關對此並無過錯,因此不能要求登記機關賠償損失。
二、後續章程
1.後續章程,也就是對初始章程進行修改後的章程,全體股東簽字不是必須的。 2.需要的是公司召開股東會,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形成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後的章程。 同意修改章程的股東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但並不需要必須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字。 3.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也就是說,只需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 4.另外,要求全體股東在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上簽字,有時也不現實,因為可能部分股東在股東會表決時投了反對票,他們是不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然也不會在公司章程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