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電子簽名是電子簽名的壹種形式,利用圖像處理技術將電子簽名操作轉化為與紙質文件蓋章操作相同的視覺效果,同時利用電子簽名技術保證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簽名人的不可否認性。
也就是說,電子簽名中的作品,如果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四個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