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請願是允許的,但是是有限制的,不得未經許可擅自集會、不得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不得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學習工作、在我國,公民擁有集 會、遊行等等的權利,但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相關單位的批準,否則請願就變成非法的,就會被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