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概況
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或者汽車等非機動車造成的死亡、受傷或者物質損失。廣義的交通事故還可以包括鐵路機車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但傳統上僅指道路運輸和城市交通中車輛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我國規定城市道路直接損失高於20元,高速公路直接損失高於50元。
事故類型
輕傷事故:指造成1至2人輕傷的事故,或者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機動車事故,200元以下的非機動車事故。
壹般事故:指造成1至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3萬元以下財產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處理步驟
首先,接受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作用,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獎勵懲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
動詞 (verb的縮寫)損害賠償調解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第六,到法院。
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事故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除處理交通法規和記分違章外,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附加記分:
1,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加分3分;
2、造成壹般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加分2分;
3、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1分;
4.因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分。
二、處罰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者的違法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合並執行;吊扣駕駛證合並執行不超過18個月。
三、交通肇事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符合下列壹、二項的,處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或150元至200元的罰款;符合下列四項的,處50元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五、六項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1,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以上責任;
2、造成重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4、造成壹般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5、造成壹般事故的,負同等責任;
6、造成輕微事故的,負交通事故責任。對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的機動車駕駛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人,吊扣1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