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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拒絕簽署火災責任認定書怎麽辦?

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國家機關制作的法律文件。送達時,受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工作人員應當記錄情況。法律同時規定,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適用《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條例》第1條、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制作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2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2.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姓名、復核請求、申請復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復核的日期。

3.第三十九條?評審機構應當自受理評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評審決定,並在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申請人、其他當事人和原認可機構。需要調查有關人員或者查看火災現場的,經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復核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原火災事故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火災原因正確的,復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復核鑒定或者責令原鑒定機構重新進行火災事故鑒定,並撤銷原鑒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鑒定:

(壹)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確實不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有明顯不當行為,或者火災原因有錯誤的;

(四)超越或濫用職權。

4.第四十條原鑒定機構收到火災事故鑒定復核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火災事故進行重新調查和重新鑒定。

復核機構直接認定火災事故、原認定機構重新認定火災事故前,應當向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說明重新認定的情況;原認證機構重新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應當在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當事人,並對備案的核機構進行報復。

審核限壹次。當事人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原鑒定機構重新作出的火災事故鑒定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