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壹百三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實驗的調查應當記入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
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壹百三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實驗的調查應當記入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
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