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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時應如何做好檢查記錄?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檢查時的檢查筆錄:檢查筆錄是要做的。檢查記錄應當包括檢查的原因、範圍、時間和地點,檢查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員的在場情況;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必要時,檢查記錄還可以包括對檢查有意義的其他事項,如現場位置、基本情況圖和照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壹百三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實驗的調查應當記入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

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