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派出所後,去到派出所值班室處,民警會問妳有什麽需要幫助的,這時候妳就把妳被違法侵害的事說出來。民警會根據妳的受害情形種類制定相應的報案筆錄,如治安類的、刑事類的等等。
2.制作筆錄的時候,要把民警詢問的事情說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後簽字捺印,之後派出所就會上報分局審核,達到立案條件的派出所就會立案。
3.派出所立案後,就會進行偵查,註意保持電話通暢,以便民警隨時找妳配合偵查以及向妳通報辦案進展。
如果想知道妳所報警情是否立案,可以到妳報案的部門進行詢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壹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壹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並在材料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