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行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2.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其他證據。如果搜查受到阻礙,調查人員可以強行搜查。
3.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擴展數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壹十二條關於檢查婦女身體的規定:
1.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鑒定、生物檢材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2.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收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收集。
3、檢查女方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或醫生進行。
4.檢查記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