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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如何采集聲紋鑒定的聲音樣本

?關於民事訴訟中聲紋鑒定如何采集聲音樣本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方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七類證據。民事訴訟中作為法定證據的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1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01 1 2月21法釋33號)對聲音證據的使用有明確的解釋:“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沒有侵害。[1]“新司法解釋降低了當事人舉證難度。比如壹方拒絕接受在民間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口頭協議,那麽秘密錄音就是另壹方事後固定證據的重要手段。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話、錄音機、照相機等。得到了極大的普及,特別是它們的小型化尺寸和自動化功能,為公民獲取訴訟所需的視聽證據提供了有利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確認證據效力的問題上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2]”。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請鑒定。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這種申請壹旦被批準,委托指定或聘請鑒定人的委托權應由司法機關行使[3]。由於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在使用錄音資料作為訴訟證據,需要聲紋鑒定時,證人壹般很難提供鑒定所需的聲音樣本;而社會服務型司法鑒定機構,不僅要求被鑒定對象具有配合采集語音樣本的權利,因此在此類案件中采集用於聲紋鑒定的語音樣本非常困難,尤其是被記錄人拒絕配合的情況下,語音樣本質量難以保證。為此,本文將主要討論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如何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采集聲紋鑒定的聲音樣本。

?壹、采集語音樣本的基本要求

?聲紋是指聲譜儀(語音學稱之為留聲機)顯示信息的語音聲波頻譜的總稱。在語音學中,它被稱為留聲機,在法醫學中,它通常被稱為聲紋。聲紋識別(語音?鑒別)是指通過聲譜儀對未知人的語音材料(樣本)和已知人的語音材料(樣本)的語音聲學特征進行檢測、比較和綜合分析,以確定兩者是否相同的過程。由於語音樣本的質量直接關系到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遵循語音樣本采集的原則,掌握語音樣本采集的基本方法,以保證采集的語音樣本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壹)語音樣本的真實性是指語音樣本中作為樣本的語音必須是被認證人的語音,並且是被認證人語音習慣的真實反映。因此,在采集語音樣本時,首先必須仔細核實被錄音人的身份,確保樣本中的語音是被認證人的語音;其次,在樣本采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被錄音人的心理,根據具體實際註意被錄音人的聲音是否有故意改變或偽裝的跡象,並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其偽裝聲音,以保證被錄音的聲音樣本是被錄音人真實的聲音習慣。

?(2)語音樣本充分性是指語音樣本中與被檢材料內容相同的句子或詞語必須達到壹定數量,才能滿足識別的基本要求。由於語音樣本的錄制設備不同,以及被錄制者的心理影響,如動機、情緒、語言環境等,采集到的語音樣本可能會改變與檢測到的內容相同的句子或單詞的語音。因此,在采集語音樣本時,要求語音樣本中與被檢測內容相同的句子或單詞要達到壹定數量。因為語音樣本的數量越多,說話人表達其語音特征的機會就越多,反映的語音特征也就越全面,這樣司法鑒定人就能更好地掌握說話人在不同情況下的語音特征及其變化規律。壹般來說,采集語音樣本時,對鑒定人說話的錄音時間應為10-20分鐘,內容相同的話應該在3句左右或7個字以上。如果有必要,妳可以要求被記錄的人重復壹些關鍵詞或句子。

(3)語音樣本的采集方式分為公開采集和秘密采集。對於民事訴訟案件,壹般采用公開采集的方式,但當當事人拒絕配合或消極應對時,最好在審判長的配合下采用秘密采集的方式,或者使用其他正式場合的語音數據作為語音樣本。例如,在廣東省XX市人民法院委托的壹次電話錄音鑒定中,委托人(被告)在審查材料中說的是客家話,但在錄制語音樣本時,委托人聲稱自己不會說客家話,只會說普通話和粵語,拒不配合。但他說的普通話明顯帶有客家口音,說的粵語也很不標準,連簡單的常用詞都發不準,有明顯的偽裝跡象。在審判長的配合下,在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通過尋找其他人與被告人對話的方式,對被告人進行電話錄音采集樣本,獲得真實的聲音樣本。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壹般讓雙方當事人(最好雙方辯護律師都在場)與法官壹起參與樣本采集的全過程,並形成書面材料,由相關單位或當事人蓋章或簽字認可。

二、采集語音樣本前的準備工作

(壹)對材料進行審查。主要目的是了解記錄的談話內容和談話語境,為設計語音樣本采集方案做準備,必要時整理談話內容的文字材料。

(2)設計並記錄聲音樣本的內容。根據案件的基本情況和鑒定要求,在詳細聽取樣本內容的基礎上,結合被錄音人的具體實際,設計了詳細的語音樣本內容錄音方案。

?(3)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的主要內容包括原被告和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核對身份證)、雙方是否認可對方的身份、談話的時間、地點、錄音設備、方式、詳細過程、母帶等細節。訊問筆錄應當由原、被告人和法官簽名認可。

?(4)檢查錄音設備。錄音設備的檢查包括對錄音機、磁帶和麥克風的檢查。在記錄的過程中,最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記錄裝置(如果有記錄樣品的記錄裝置,應同時用於記錄樣品),以保證記錄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記錄效果。如果妳能使用原始的錄音設備來記錄樣品就更好了。

?(5)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在錄制語音樣本的過程中,當手機打電話或接收信息時,會產生幹擾錄音的電磁信號,也會引起被錄制者的情緒波動,影響語音樣本采集的質量。所以手機等通訊工具壹定要按要求關閉。

第三,采集聲音樣本的具體方法

(1)記錄語音樣本的第壹個單詞。聲音樣本的標題主要包括記錄人、被記錄人、證人的姓名,記錄樣本的時間、地點、內容,樣本用於哪個案件的聲音樣本,樣本內容不直接作為訴訟證據而僅作為本案聲紋鑒定所需聲音樣本的聲明。比如現在是2004年1月10日上午9點40分,×××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受廣州市×××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人在錄制現場。該錄音中被錄音人的所有發言均不作為訴訟證據,僅作為本案聲紋鑒定所需的聲音樣本。

?(2)根據設計的語音樣本內容進行錄音。公開采集時,在錄制過程中,應要求被錄制人根據設計的內容,盡可能用樣本的語氣說話。具體內容重復三遍以上。如果被錄音人故意放慢語速,改變發音習慣,錄音人可以在錄制樣本的過程中提問,讓被錄音人在談話過程中放松警惕,以獲得壹個不加掩飾的語音樣本。在秘密收集中,被記錄者要能根據收集到的材料中的語音習慣說話,並根據設計好的計劃多次重復關鍵詞或句子。

?(3)聽聲音樣本的錄音效果。按計劃錄音後,要檢查語音樣本的錄音效果。如果發現模糊不清的聲音、回聲和噪音,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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