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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鐘仲裁,急!急!急!(雇主提供的虛假合同)

1.妳的三個要求並無不當,提供的證據也基本充分。

2.“證據是壹份勞動合同,上面偽造了我的名字,沒有指紋”;

(1)既然公司出了合同,那就要靠妳來證明合同是偽造的。

(2)只要不是妳的簽名: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筆跡鑒定。在妳得到不是妳筆跡的鑒定結論後,毫無疑問合同是偽造的,公司的證據是假的。妳方主張未簽合同,要求雙倍工資,可以支持。

(3)合同生效只看雙方是否簽字或蓋章,與是否有指紋無關。

3.“其次,我要求追究違反保密協議的民事責任,但我沒有提供保密協議,也從未簽字”;

(1)如果公司沒有和妳簽訂保密協議:這篇文章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所以不用擔心。

(2)即使公司與妳簽訂了保密協議:如果妳在公司不處於保密崗位,妳也可以不遵守保密協議;

即使有保密協議,妳還是處於保密地位:妳離職後,公司也要給我競業限制補償。如果公司沒有給妳提供保密補償,妳也可以不受保密協議的約束。

附件:相關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

競業禁止期間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4.“據我所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合同的真實性,所以不能認定為證據”:如果理解不準確,誰主張誰舉證好,公司拿出了合同作為證據,妳主張公司的證據是偽造的,就應該提供合同是偽造的證據。如果妳不能提供這樣的證據,或者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合同是偽造的,

5.“妳有更好的建議給我嗎?”只要簽名真的不是妳簽的,申請筆跡鑒定就可以戳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