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壹)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
票。”
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
1.企業購卡後取得是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的普通發
票,未使用的,暫時不得進行稅前扣除,建議按照“預付款”性質核算;
2.購卡後使用的,在使用時相應結轉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1)如用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只能取得購物清單,所以用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憑購卡發票復印件和購物清單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如購買辦公用品;
(2)如用於職工福利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職工領卡簽名記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據(需合並職工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稅)等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3)如用於銷售費用或業務招待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其他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繳個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