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繳納出資期限,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壹般就是20年,20年後可以繼續變更認繳期限。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
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擴展資料
第十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壹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註冊資本應當不少於低限額。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政府-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