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設計的圖片或照片,提交的圖片或照片不小於3cm× 8cm,不大於15cm× 22cm。同時,含有顏色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壹式兩份。
(2)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同,不需要提交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但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簡要說明應當說明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包括顏色的要求,以及視圖的省略。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廣告語言,也不得用於解釋產品的性能。
(三)關於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簡要、準確地表明請求保護的產品。名稱應為1-7個字,不超過15個字。
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產品名稱壹般應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中的名稱壹致。
(2)產品名稱應與設計內容壹致。比如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要寫成“電視”。
(3)應避免使用以下名稱:
(I)包含以歷史時間命名的人名、地名、公司名、商標、代碼、型號或產品名,如產品名不應為“Cody brand monitor”;
(二)壹般和抽象名稱,如“文具”、“炊具”、“樂器”和“建築用品”。
(三)“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等具有結構、功能或者效果的名稱;
(四)帶有產品規格和數量單位的名稱,如“21寸彩電”、“壹雙手套”、“壹雙筷子”。比如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要寫成“21寸顯示器”;
(五)以產品形狀或顏色命名的名稱,如“紅外套”、“棱形尺”等。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應寫成“紅色顯示器”;
(六)省略書寫方法名稱,如“棋盤”不能寫成“象棋”,“玩具車”不能寫成“汽車”;
㈦外文名稱;
(八)有設計內容的名稱,如將“書包”寫成“有熊貓圖案的書包”,或寫成動物或植物圖案的名稱。比如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要寫成“紅色按鈕超薄顯示器”。
(4)應說明產品的類別。
申請人應當在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的14欄中註明產品的類別,即外觀設計國際分類表中的產品類別。如果申請人不清楚產品的類別,可以指明技術領域或者使用場所。從而使分類器能夠確定產品的準確分類號,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