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壹致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文件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