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資單、考勤表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工資單、考勤表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勞動者拒不認可的,用人單位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就工資與考勤記錄而言,由用人單位單方記錄或掌握,存在偽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不利於勞動者壹方權益的維護,故原則上應由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為抗辯勞動者的支付工資(含加班工資)請求,僅是提供未經勞動者簽字的工資表和考勤表等單壹證據的,如勞動者壹方否認,將不能直接采信,無法有效抗辯勞動者請求。但是,用人單位在提供未經勞動者簽字的工資、考勤記錄同時提供其他的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如銀行支付工資憑證、工資發放記錄、證人證言、請假條,或是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確認的單位相關制度等,並能與單位相關制度相互印證的,則有可能被依法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