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兩種情況:壹、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該階段補充偵查的方式有兩種。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的,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對於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采用何種方式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這既是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