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提交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處理;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來信來訪,壹般應當使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投訴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寫明投訴人的姓名、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
有關機關應當記錄投訴人口頭提出的姓名、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十八條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利用走訪形式提出* * *與信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陳述信訪事項,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