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中因病死亡的,由死亡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家屬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病史進行調查,並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死亡的,由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死亡醫學證明書》壹式五份,第壹份由簽發單位留存,第二份由簽發單位定期匯總後報送當地疾控中心,第三份在戶口註銷手續時使用,第四份辦理火化手續時使用,第五份由家屬留存。
擴展數據:
關於進壹步規範死亡證明管理的通知;
1.各級醫療機構負責為因病死亡人員(包括到達醫院時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新生兒死亡)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因病在家死亡的人員,由死亡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家屬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病史進行調查,並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2、凡經醫療機構診治或收治不能確定為因病死亡的人員,應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機關,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按有關程序處理。
3.因事故、突發事件死亡的,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或者經鑒定的鑒定機構確定死亡性質後,由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門出具《屍體處置通知書》。
死亡的,由辦案的公安部門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
身份不明或家屬不願處理的知名屍體,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制作《身份不明(知名)屍體火化處理報告》,由市公安支隊通知市殯儀館火化。
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應當註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家庭,還要收藏戶口本。
參考資料:
蒙城縣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