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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的公文是

壹、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的公文是

1、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的是上行文。簽發人是發文機關最後核查並批準公文向外發出的領導人姓名,其作用在於對公文的制發和內容負責。簽發人只用於上報公文,也即是只有上行文才標註簽發人,簽發人應標註在發文字號右側。

2、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

公文壹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二、冒簽名侵犯姓名權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冒用名人的姓名簽名的,是屬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如果是實施詐騙活動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根據法律依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