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面的話,只要表現在以下問題:
1、詢問筆錄制作內容不健全。
在制作詢問筆錄時,記錄被詢問人所敘述內容涉及的時間、地點、人物、事情、起因、結果等六大要素不全,內容不完整,反映的事實不清楚,對被詢問人反映的情況來源記錄不清楚。無法判斷是否是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聽其他人所講還是自己的猜測,對於聽其他人所講的情形,沒有寫明傳說人的姓名,詳細聯系方式及與案件的關系,導致無法進壹步查證。
2、詢問筆錄制作不及時。
案發後,有的民警將主要精力放在抓獲嫌疑對象上,沒有及時對案發現場及相關知情人收集證據,並及時制作詢問筆錄,對證詞加以固定。
3、詢問筆錄重點不突出。
在制作詢問筆錄時,有的筆錄沒有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涉案嫌疑人、涉案物品等重點進行詢問,想到哪兒問到哪兒,問到哪兒記倒哪兒,對關系到案件定性、有罪與無罪、罪輕與罪重等關鍵問題問的少,記得少。
4、詢問筆錄制作不嚴謹。
有的詢問筆錄,邏輯性不強。問題與問題之間缺乏內在聯系,缺乏連貫性;有的詢問筆錄,本身事實存在著自相矛盾,或被詢問人在幾份筆錄中出現證詞不壹致,筆錄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導致案件事實不清,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5、詢問筆錄真實性不強。
有的詢問筆錄,存在被詢問人受外界影響,出現“引供、誘供”現象,影響筆錄的真實性。
6、不重視報案筆錄的制作。
刑事技術方面來看的話,有下面幾個問題:
(1)在制作被害人、證人筆錄時,有的使用了傳喚證;對於詢問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在場。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如果監護人不在場,則制作的筆錄無效。對於詢問聾啞人,詢問筆錄上沒有聾啞鄱譯人員的簽名等內容。
(2)辦理刑事案件用的筆錄是辦理行政案件用的詢問筆錄紙。
(3)詢問筆錄上單人簽名,有的雖然有偵查人員和記錄人二人簽字,但壹看就是壹人所寫的,有的偵查員或記錄員的名字在同壹時間出現在兩份筆錄之中。
(4)告知權利和義務不規範。
有的辦案同誌在制作詢問筆錄時,沒有規範告知被問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有的告知內容不全面,有的運用法律條文錯誤,如在制作刑事案件用的詢問筆錄時,運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5)詢問筆錄中出現塗改、增刪處未由被詢問人捺指印,有關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詢問筆錄必須要由被詢問人簽名再捺指印,但對於詢問筆錄中如出現塗改、增刪處等情況,除在塗改、增刪處由被詢問人捺指印外,在被詢問人簽名處也要捺上指印,對於可能會在今後訴訟活動中起重要或關健作用的詢問筆錄,也要由被詢問人在簽名處捺指印。另外,在詢問筆錄末頁要請被詢問人寫上“以上筆錄已看(讀)過,和我說的相符”的內容。
需要註意的技巧:
1、壹定先了解案情,對案件的關鍵環節作出判斷:這壹要領的難點在於快速判斷關鍵環節,爭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裏多了解案情,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
2、壹定先列提綱:對本次筆錄要問的內容、要調查解決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可以增強筆錄的目的性、條理性和邏輯性。不要認為很正兒八經,很正式的東西才能稱為“提綱”,拿張廢紙信手寫來也是提綱,關鍵在“寫”,想到的東西養成隨手寫下來的習慣。“好記性不如爛筆頭”這是防止遺漏,提高工作效率質量的秘訣。
3、壹定遵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制作筆錄:依《人民警察法》,繼續盤問(留置)應當留有盤問記錄;依《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刑拘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逮捕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制作過程中需要註意的技巧:
1、提綱裏列出的問題,不管被詢(訊)問人如何回答都應記錄。
2、有關證人、物證、書證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
3、有關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
4、註意使用法律用語。
5、緊扣法律規定,圍繞法律規定進行提問和調查,與行為客觀方面的特征相呼應。
6、區別不同對象確定筆錄的語氣和提問的側重點。
公安詢問筆錄內容:詢問筆錄的主要內容是筆錄的核心,能否起到有價值的證據作用,關鍵看主體內容是否清楚、全面。主要內容體現在詢問的五要素中:既何人、何時、何地、何因、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