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壹般來講,會議紀要提議參會人員簽字表示對會議的內容認可,如果意見相差較大有不同意見也會在會議紀要中註明(以後追究責任)。壹份完整的會議記錄,除了會議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會議名稱、地點、起止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參會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會議討論議題等要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