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連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變更方面的便利,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