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按照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四十七條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設立專用倉庫或者專櫃存放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專用庫應當配備防盜設施和報警裝置;櫃臺應該使用保險箱。專用倉庫和專櫃應由兩人兩鎖管理。
擴展數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執業醫師應當憑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單次處方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應當由調配人和核對人認真核對,並簽名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調配員和審核員應當拒絕發放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方進行專冊登記,並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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