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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程序是怎樣的?現在是文明法制世界。每個人都需要遵守法律,做壹個合格的公民。同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護自己。以下分享起訴程序是什麽?

起訴的程序是什麽?1向法院起訴是什麽程序?

民事訴訟的起訴和受理程序

第壹,必須滿足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原告應向法院提交材料:

1,提交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書必須有原告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註:申訴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指控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戶籍和身份證明材料;原告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材料或者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法院對個案的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當事人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允許撤訴的除外;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的起訴狀:

1.人民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受理申訴的時間從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之日起計算。

2.原告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堅持起訴的,法院將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3.經審查符合起訴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或者報請院長批準。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批準或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好案號,填寫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送。

繼續,註明交接日期。經審查受理或登記的日期為申請日。

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處罰。;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行為;

3、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自主權;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

7、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8.拒絕重復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投訴;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必須滿足的條件: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四、書面材料應參照民事訴訟提交。

動詞 (verb的縮寫)法院收到起訴書後,

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刑事自訴的起訴和受理程序

壹、必須滿足的條件:

1,告知處理案件;

有五種情況:“侮辱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例”;“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的;

共八項: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棄案”;4)、“妨礙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於我院管轄的;

5、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講述;(註)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註:被害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受脅迫、恐嚇無法辨認或者因年老、疾病、盲、聾、啞等原因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當面辨認,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辨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告知的,代為告知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以及被害人不能當面告知的原因。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滿足上述1-3條件;

2.證據不足;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被告死亡;

5.被告下落不明;

6、除因證據不足撤訴外,自訴人撤訴後告知同壹事實的;

7.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再次講述同壹事實。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書:

1.寫自訴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筆錄,向自訴人宣讀並確認。

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被告人超過二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3)具體索賠;

4)、人民法院的名稱和陳述時間;

5)、證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告訴代為起訴的人。

起訴程序是怎樣的?2.自我起訴的過程。

壹、所需材料

(1)起訴書:作為起訴的首要材料,說明情況、表達訴求是必不可少的。有壹定法律背景的朋友可以參考網上別人的起訴書模板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壹份邏輯清晰,表達事實和訴求清晰的起訴書,可以為以後的法院判決省去很多麻煩。

(2)證據材料:去法院打官司,相關證據必不可少。需要的具體證據包括: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對方信息材料、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關系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借條等。),以及對方逾期不履行債務,經催款後仍不還錢的證據(如約定還款期限的聊天截圖、催款聊天截圖等。).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沒有找到相關證據,也不要偽造。提供偽造和欺騙性的材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文件格式

(1)起訴書和證據材料應使用A4打印紙打印或復印,原件由本人保管,可提交復印件。

(2)起訴書及證據材料應準備壹式多份,視被告人數而定,被告人數應為+1。

第三,去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也適用上述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貸款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妳在整理完起訴需要的材料後,應該去被告住所地或者借錢給被告的地方法院起訴。

提起訴訟,法院審查受理後,會通知您繳費。訴訟費要按照標的金額計算,少於100萬。訴訟費50元,簡易程序只需要25元就可以減半。

付款完成後,就等法院給妳送達法院傳票,通知妳去法院。

起訴程序是怎樣的?離婚訴訟的詳細流程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的流程大致包括起訴、調解、開庭、判決四個部分。訴訟大約需要六個月才能出結果。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除非有特殊原因,法院壹般不會在第壹次起訴時判決離婚,需要在第壹次判決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在起訴階段,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材料或者網上立案。這裏有兩個問題,壹是向哪個法院起訴,二是提交什麽材料。去那個法院起訴,用法人的話來說就是判斷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壹般來說,在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在對方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提交的材料有起訴書,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等等。

檢方通過法院審查後,法院會先安排時間進行調解問話。如果雙方願意調解,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壹份調解書會寫明離婚。如果雙方無法調解,將進入正式審判程序。

進入審判程序後,法院會通過審理,雙方就是否繼續婚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表明態度、舉證。庭審結束後,法院會做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第1079條明確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