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述遺囑人的基本信息;
(2)說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理由;
(3)寫明遺囑人所有財產的名稱、數額、所在地;
(四)寫明遺囑人對遺產處理的意見;
(5)註明遺囑份數、時間、地點;
(6)最後,遺囑人、見證人、代理人等。應當分別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遺囑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