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虛假賬目;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四)冒用他人賬戶的;
(五)旅館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印制。
公民應當繳納戶口簿和遷移證工本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虛假賬目;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四)冒用他人賬戶的;
(五)旅館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印制。
公民應當繳納戶口簿和遷移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