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無特殊情況應當出庭作證,法官認為證人證言對最終判決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強制其出庭。但也有例外,不出庭者需要說明理由。證人證言只有經過詢問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各方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207條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