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七條:“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際記載的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超過付款時付款人處實際存款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開空頭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八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名稱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財物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將按上述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包括與其預留簽名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進行處罰。
期票雖不屬於上述處罰範圍,但不得簽發,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