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留用人員家屬進行約談的具體規定是:
1.拘留被調查人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等妨礙調查的情形;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
3.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拘留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並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拘留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持續時間,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閱讀並簽名。
留置後,壹般有以下結果:
1,可能移送檢察院公訴。壹般來說,留置的對象有嚴重的違法行為。調查結束後,壹般會移送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通過法律程序做出判決,這是大多數留置權案件的最終結果;
2.也有可能解除留置措施。根據法律規定,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時,可以隨時采取解除措施。
綜上所述,我會在24小時內和家人談好。我國法律規定,采取留置措施後的24小時內,應當按照規定通知被留置人員的單位和家屬。銷毀或者偽造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轉移、查封、扣押、檢查等調查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兩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
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