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和主要領導同意,處理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壹般情況下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