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和原件有著同等的法律效力的。采用傳真形式簽訂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簽訂方式為通過傳真方式簽訂,並註明雙方的傳真號碼、傳真先後順序,以及備註簽名或蓋章傳回以及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重要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十壹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人民網——傳真合同變白紙保存原件很重要
司法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