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妳可能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租賃合同
合同號:
出租方:簽約地點:
承租人:簽訂日期:年月日。
第壹條租賃財產
1,名稱:
2.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
3.質量狀態:
第二條租賃期限為年至年。
(註: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租賃物的用途或者性質:
如何使用租賃物業:
第四條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
1.租金(大寫):
2.租金支付期限:;
3.租金支付方式:。
第五條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驗收:
第六條租賃物業的維護:
1.出租人維修的範圍、時間和費用:
2.承租人維修的範圍和費用:
第七條租賃物的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天數的;出租人應相應降低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其計算方法是:
第八條租賃物業的改善或增加: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改善或增加租賃物的其他東西。改善或增加其他物品不得損壞租賃物。
租賃合同到期時,改善或增加租賃物的措施有:
第九條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壹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屆滿,雙方有意續租的,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兩天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租賃期滿,租賃物的歸還時間為: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出租人(蓋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名):
電話留言: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承租人(蓋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名):
電話留言: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鑒定(公)證意見:
處理人:
身份(公共)認證機構(蓋章)
年月
另壹份拷貝
房屋租賃合同模式
編號:
本租約由以下雙方於年月日在本市簽署。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註冊地:
證書類型和編號:
法定地址:
電話留言:
傳珍: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註冊地:
證書類型和編號:
法定地址:
電話留言:
傳珍: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出租、承租位於北京街區的公寓(該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房屋
1.房屋建築面積(含* * *套內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含* * *套內面積)平方米。
2.該房屋包括《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規定的設備設施和甲方提供的裝修及家具,該房屋的平面圖、裝修、家具及房屋狀況見本租約附件壹。
第二條租賃用途
乙方同意將該房屋僅用作住宅用途。乙方如確需改變房屋用途,應提前壹個月征得甲方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日期
甲乙雙方壹致同意租賃開始日為年月日,甲方將在租賃開始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賃期
甲乙雙方同意租賃期限為年,自租賃日起計算。
續訂租約
租賃期限屆滿,租約自動終止。乙方如需續租,應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約..
第四條租金和付款
1.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即(大寫)壹萬零壹角整;
2.租金的支付方式是。
第五條稅費
如因房屋租賃發生下列稅費,雙方按以下約定承擔:
1.印花稅由甲方和乙方各負擔壹半;
2.因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而產生的房屋登記費、房屋租賃手續費、房屋租賃證工本費等費用,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六條市政設施使用費和物業管理費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照《物業管理公約》的規定,按其實際使用情況繳納應繳納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氣、電話費,乙方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後10天內繳納。
2.乙方還同意根據其簽訂的相關協議向該房屋的物業管理部門繳納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支付方式
乙方應根據本租約將應付租金、抵押金、市政設施使用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壹切費用存入甲方書面指定的賬戶。乙方應遵守甲方關於該賬戶的所有書面指示。
甲方指定的銀行是:
開戶銀行:
賬號:
帳戶名:
第八條保證金
1.租金保證金(抵押)
簽訂本租約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月租金的抵押貸款,即人民幣元。
2 .市政設施使用費和物業管理費保證金
簽訂本租約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作為市政設施使用費和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3.上述押金由甲方保管,直至租賃期滿。如乙方違反本租約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本租約的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並在扣除的次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權將租賃保證金扣除相應金額後的余額返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足時,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補足,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後15日內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房屋維修
1.租賃期間,甲方應保持房屋包括主體結構、排水系統、各種管道、電線、電纜及其他設施的完好、清潔和可使用狀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設計,除非甲方無理拒絕出具同意書。
3.乙方應對其自身、家人、朋友及訪客對房屋或設施造成的損壞負責。
4.租賃期滿後,如乙方決定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將該房屋按收到時的狀態歸還甲方,正常損耗除外。
第十條電話線和電信費
1.甲方將提供壹條電話線並負責所有安裝費用。
2.乙方應按時支付電話費和/或其他電信服務費。
第十壹條甲方的保證、權利和義務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證該房屋的租賃已經獲得必要的政府批準;
3.甲方保證該房屋的權利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未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
4.甲方保證,若該房屋為* * * *所有,該房屋的租賃已征得其所有人* * * *的同意;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權屬糾紛;
6.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及公安、環保、衛生部門的相關規定;
7.甲方保證該房屋未全部或部分抵押,或雖已抵押,但該房屋的租賃已獲抵押權人同意。
甲方的權利:
1.在乙方通知並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可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陪同有意承租該房屋的人員進入該房屋進行檢查;
2.乙方同意,如乙方違反本租約,甲方在此已授權,物業管理公司至少可以通過中斷該房屋的水、電、氣、熱、電話供應等方式督促乙方改正違約行為,並賠償相應損失,不再另行通知;
3.如果乙方在本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和解除後5天內仍未將其私有財產、自有設備和物品全部或部分搬出該房屋,則視為乙方放棄其權利。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無償處理乙方的上述財產和物品;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交付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授予的其他權利..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租約規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負責在本租約簽訂後30天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3.甲方將按照本租約的規定和法律的規定繳納作為房屋出租人應繳納的稅費;
4.房屋自然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但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復責任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內,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本租約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
2.如乙方發現該房屋及設施有任何損壞或危險,應及時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或危險擴大,並積極配合;
3.如乙方未明確續租或購買該房屋,乙方應允許甲方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的適當時間提前通知看房;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轉讓、轉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或共同使用;
5.乙方應按照本租約的規定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該房屋及相關設施;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裝、改建或增加給排水設備、電線、水管和煤氣管,或安裝任何設備或裝置,以致需要額外安裝電線、煤氣主管道和水管,也不得在房屋內放置、堆放或懸掛任何超過房屋承重限度的物品。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保證該房屋及其租賃的合法性和可出租性,甲方應承擔幹擾乙方正常使用或行政處罰等損失。
2.如甲方未能在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終止本租約或要求租賃開始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選擇終止本租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利息(按存款利率計算)退還給乙方,並雙倍返還押金作為違約金。
3.如甲方未能定期檢查該房屋及其附件,或因甲方拖延維修該房屋而導致該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甲方應賠償壹切經濟損失。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無論是自用還是轉租,均按違約處理,違約金相當於月租金;因此,如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乙方的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時支付租金,每逾期壹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違約金。如乙方逾期20天未支付上述違約金,或經甲方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甲方除按本租約規定向甲方補足保證金和違約金外,有權終止本租約。
2.如因乙方自身或其他責任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或維修,直至甲方滿意為止..
3.如乙方自行轉讓該房屋,或未經甲方同意將該房屋轉租、轉借或與他人使用,乙方除應就其所得全部收入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壹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終止本租約。
4.如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的其他義務,且經兩次書面通知後仍未改正,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或從乙方支付的押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未支付的租金和費用)..當甲方因乙方違約而終止本租約時,甲方應扣除乙方應付的租金、費用、賠償金和違約金,並在本租約終止後日內退還給乙方。如果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條轉讓和轉租
1.租賃期內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或繼承的,房屋的受讓人或繼承人應繼續履行本租約的規定;
2.租賃期內,乙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3.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本轉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於本租約規定的租金標準;
4.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租約規定的終止日期,除非甲方和轉租雙方另有約定;
5.轉租合同生效後,乙方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乙方仍應履行本租約項下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6.轉租期間,如果本租約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將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終止本租約:
1.甲乙雙方經協商壹致;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無法繼續;
3.由於政府房屋租賃政策或法律,必須終止。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甲方有權終止本租約並收回該房屋,乙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1.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出借或者與他人交換的;
2.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
3.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房子。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如遇地震、臺風、暴雨、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其發生及後果無法防止或避免,且任何壹方無法履行本租約或無法按本租約約定的條件履行本租約,則在發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時,該方應立即以電報或傳真通知另壹方,並在15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況及無法履行本租約或部分租約的原因。此證明應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的公證處出具。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本租約履行的影響,雙方應決定是否解除本租約,或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約的責任,或延期履行本租約。
第17條適用法律
本租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管轄。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本租約而產生的或與本租約有關的壹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壹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應自動履行,仲裁費由仲裁庭指定的壹方承擔。
第十九條其他
1.除非另有規定,本租約項下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做出。該通知可以通過傳真、郵寄或親自送到本租約開頭列出的雙方地址。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以傳真發出的時間為送達時間;親自送達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時間為送達時間;通過郵寄(含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送達時間為投寄後15天。
2.本租約為中文,任何外文譯本僅供參考。
3.本租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約正本壹式四份,甲方及其代理人各壹份,乙方壹份,相關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壹份。
(本頁無正文)
相關方簽字: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