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處理醫囑後需經第二人核對後方可執行。2、處理醫囑及核對者均需簽全名3、臨時醫囑要記錄執行時間並簽全名。
4、有疑問的醫囑,需向醫師詢問無誤後方可執行。5、搶救病人時,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壹遍,待醫師確認無誤方可執行,保留用過的安剖,經兩人核對無誤方可棄去。
6、醫囑應班班查對,護士長每周總查對兩次,並簽全名。總核對醫囑有登記,參加者簽名。
7、重整醫囑,需經第二人核對。
法律依據:《醫囑查對制度整改措施》
1、處理醫囑後需經第二人核對後方可執行。2、處理醫囑及核對者均需簽全名3、臨時醫囑要記錄執行時間並簽全名。
4、有疑問的醫囑,需向醫師詢問無誤後方可執行。5、搶救病人時,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壹遍,待醫師確認無誤方可執行,保留用過的安剖,經兩人核對無誤方可棄去。
6、醫囑應班班查對,護士長每周總查對兩次,並簽全名。總核對醫囑有登記,參加者簽名。
7、重整醫囑,需經第二人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