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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頭支票有什麽法律責任?

空頭支票是指在支票持有人要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合法可用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開空頭支票需要負法律責任。開空頭支票有什麽法律責任?我來給妳詳細介紹壹下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開空頭支票有什麽法律責任?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看完下面的內容,壹定會對妳有幫助。

壹、開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必須保證自出票日起至付款結束,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支票金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票據法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如下:

(壹)簽發空頭支票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白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是我國《票據法》關於空頭支票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也對簽發空白支票引發的金融票據詐騙罪及其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對於開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的,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簽發空頭支票的民事責任。

開具空白支票的行為是我國票據法明令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外,還可以要求出票人承擔因簽發空白支票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此外,《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還賦予持票人對簽發空白支票的行為,向出票人要求賠償支票金額2%的權利。

(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政責任

1,很好

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目的不是為了騙取錢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發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處以空頭支票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資格罰款

根據《票據結算辦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簽名與預留銀行簽名不壹致的支票,或者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的,銀行應當退還支票,並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對於重復簽發的,銀行應停止簽發支票。”銀行除了對開空頭支票的企業進行罰款外,還可以取消多次開空頭支票的企業的資格。

二、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操作流程

1,調查取證

(壹)銀行發現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復印支票及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簽字並作為報告表的附件,最遲於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部(以下簡稱人民銀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1).簽發空頭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應經主管行長授權的支付結算管理部負責人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制作《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連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通知申報行。

(2)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整改意見,並將材料退回報告行。

2.通知

銀行應當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通知書上填寫出票人姓名、違法事實等相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最遲應於次日(節假日順延)當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3.決定

(壹)中國人民銀行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者申辯的書面材料,或者經審查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者申辯不予采納的,應當制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

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出票人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要求聽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聽證。

(2)銀行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決定書中填寫出票人姓名、違法事實、罰款數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並填寫送達回執。最遲應於次日(節假日順延)當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4.罰款的支付

罰款收繳機構應當按照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收繳罰款。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中國人民銀行可按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罰款代收機構應當將代收的罰款當場全額上繳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

代收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3日內,匯總上季度收繳並繳入中央國庫的罰款,填寫《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匯總表》,發放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按月與受托代收機構對罰款收入的收繳情況進行對賬。罰款不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的,應責成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並處以罰款。

5.手續費的支付

(壹)代收手續費。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應當於每年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壹年度金融機構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總額的0.5%繳納中央國庫,開具收入退還單,並當場退還征收機構。

(2)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費是指出票人銀行發現並舉報空頭支票違法行為,協助中國人民銀行處理行政處罰所支付的費用。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按每筆罰款金額的10%向報告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支付協助執行費,協助執行費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於每年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上壹年度應繳納的協助執行費支付給報告行。

6.數據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應按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專門裝訂,保存五年。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規程》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規程。

以上是關於寫空頭支票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的,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少於1000元的罰款,不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