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求:1、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對被委托案件的鑒定時間和鑒定機構的資質等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對比的樣本。2、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鑒定時間。因為檢材和樣本在紙張、保存環境方面的不同會影響鑒定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鑒定程序》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