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檢查方法包括常規檢查、專項檢查和聯合檢查。
1.例行檢查:指項目經理組織的日常檢查或施工企業組織的定期抽查。監理工程師應參與此類自檢活動,審查並簽署活動記錄,並督促整改。
2、專項檢查:根據市建委下發的文明施工管理文件,如挖運泥漿渣土、衛生防疫等。管理信息、宣傳教育檢查,以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開展的專項檢查或重點項目、部位的檢查。
3.聯合檢查:是指監理組根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在施工過程中分三個階段進行的檢查(即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前三個階段)。評分結果應當由項目經理或者施工企業負責人、監理公司負責人簽字,作為工程竣工後評價施工安全水平的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
建築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