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是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做完筆錄後,過了幾天又通知去簽字,說明案件要處理了,通知去簽字,是下達告知和處罰決定,需要當事人簽字。如果當事人不去,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到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