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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1、由小區五名以上的業主作為發起人,並向區國土房管局提交發起人親筆簽名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申請需列明:小區房地產開發商名稱、物業管理公司的名稱、小區的總建築面積、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時間等內容。2、發起人產權證明各壹份(復印件);3、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4、業主委員會選票;5、業主代表選票;6、業主授權委托書;7、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簽到表;8、業主委員會章程;9、業主公約;10、其它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