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離婚協議書丟失時,請不要擔心。離婚協議書丟失的,可以補辦。只需拿著離婚證和自己有用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基地,要求查閱離婚檔案。工作人員將檔案調出來後,根據自己的要求,可以將過去交給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復印,並加蓋公章。
3.如果只是離婚協議書丟失,不影響復婚登記,可以直接按正常程序辦理。但是如果離婚證丟了,那麽妳需要請求民政局補辦離婚證,然後辦理復婚手續。補回來,如果丟失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需要去法院復印壹份原件,加蓋公章後才能辦理復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