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決不壹定要當事人簽收,但壹定要送達給當事人。送達的方式壹般為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也可以郵寄到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所寫的地址或其戶籍地,如果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如果無法采取留置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即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報紙上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果送達的是壹審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15日為上訴期,經過15日沒有當事人上訴的,判決就生效,如果有任意壹方當事人上訴,判決就不生效。如果送達的是二審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