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