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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

西安市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管理,確保政務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幹規定》《全國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陜西省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政務電子印章,是指以密碼技術為核心,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實物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於實現各類電子文檔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的圖形化數據。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政務電子印章包括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其中:

電子公章是指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電子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於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開展政務服務、證照文件發布、監管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所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

第五條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務電子印章的規格、樣式等圖形化特征與實物印章印模保持壹致。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政務電子印章按照申請、制作、備案、使用、註銷和變更等流程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市大數據局是全市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的制作、發放和數據管理。各區縣(開發區)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由本級政府(管委會)指定,並報市政務電子印章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政務電子印章的制發部門與《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陜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陜政辦發〔2001〕45號)文件要求的印章制發部門保持壹致。

第九條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已建成的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且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數字證書互信互認平臺,在此基礎上與市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互認互信。

第十條按照“誰使用、誰申請、誰負責”的原則,各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法依規使用政務電子印章,並加強政務電子印章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壹條政務電子印章的註銷、變更由政務電子印章的申請單位發起,政務電子印章的變更,按照先註銷再申請的流程實施。

第十二條市公安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市委機要和保密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密碼的使用監督管理。

第三章申請與制作

第十三條政務電子印章由市大數據局統壹制作,並與省政務電子印章系統、全國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實現數據互通***享。

第十四條政務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範標準。政務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所綁定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壹致。

第十五條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應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政務電子印章的單位應按照實體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後再申請制作。

第十七條申請單位申請制作政務電子印章時應提供印模信息,且提供的印模圖形化特征,要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式樣保持壹致。

第十八條申請單位應對政務電子印章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未通過申請的,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原因。

第十九條各單位的法定名稱政務電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請制作壹枚,同壹業務專用章根據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請制作多枚。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後,應向本級政務電子印章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壹條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應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務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確政務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審批流程,並做好用章使用記錄。政務電子印章的使用權限和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壹致,經批準同意後方可進行簽章。

第二十二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積極推廣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開展政務服務活動時,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第二十四條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視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政務電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政務電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務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並定期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當實體印章發生變更、損壞、不再使用、個人姓名變更、政務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等情況時,應向印章制作單位申請註銷政務電子印章並申請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條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八條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應在使用期限到達前三個月內進行更新。

第二十九條因使用或管理不當導致政務電子印章丟失、篡改等後果的,由使用單位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政務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使用等,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治安管理相關規定要求。

第三十壹條市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當滿足國家電子印章技術標準要求,使用的密碼技術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相關規定,並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二條政務電子印章應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於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三十三條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政務電子印章信息安全,並對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四條市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符合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以上要求。

第三十五條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業務系統應建立完善的身份認證和日誌功能,對用章事由、審批人、用章人等信息進行詳細完整的記錄。

第三十六條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業務系統主管部門應根據公安部門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要求開展等保定級、備案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要求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政務電子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使用人員自身原因導致政務電子印章密鑰丟失,並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或偽造、變造、冒用、盜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發生政務電子印章被盜用、冒用等安全事件的,應及時申請停用問題印章,並向印章制作部門報告,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西安市大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