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