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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股東會決議誰來簽字?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當由下列人員簽名: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壹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